股票“兔”飞猛进,名字起对了就能涨?******
文/陈康亮
兔宝宝(002043)还在涨。
尽管有媒体提示风险以及高管减持等负面信息,但截至1月16日收盘,兔宝宝当天仍上涨近4%,今年以来兔宝宝已累计上涨近60%,成为2023年开年“妖股”之一。
兔宝宝是谁?
公开资料显示,兔宝宝身处家居行业,主营装饰材料和定制家居业务,是国内高端环保家具板材产销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公司2005年上市,主要产品为装饰板材、科技木、地板、胶粘剂、原木、木门、定制衣柜、橱柜等。财报显示,装饰材料业务贡献其营收占比逾七成,为公司的“现金奶牛”业务,而定制家居业务营收占比逾两成。
兔宝宝的发展和房地产景气度可以说息息相关。近年来,房地产遭遇下行压力,身处房地产产业链上家居建材板块的兔宝宝业绩亦承压下行。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8.73亿元、3.89亿元,同比分别下滑7%、25.63%。兴业证券研报表示,公司业绩下滑源于华东区域受疫情冲击叠加国内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
回顾兔宝宝本轮上涨行情,令人费解。兔宝宝股价由去年11月初开始反弹,股价低点实际上与房地产行业预期整体向好的转变有关,兔宝宝股价的低点与万得资讯(Wind)房地产行业指数低点基本一致。但兔宝宝股价与房地产指数一致的趋势仅仅持续了一个月,到去年12月初,两者之间走势呈现明显分化,兔宝宝股价并未伴随房地产指数调整而调整。到了今年,其股价更是形成了凌厉上涨趋势。
在此前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当中,兔宝宝称未发现有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分析认为,兔宝宝近期的大涨,或许与其股票名称有关。在农历兔年即将到来,作为A股唯一股票名称含“兔”字的标的股,兔宝宝获得了游资青睐,成为炒作标的。
有媒体发文称,从兔宝宝这几日股价走势来看,符合游资短线炒作的风格。游资通过“击鼓传花”等方式短线炒作后离场,散户则往往成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和“接盘侠”。
那些年A股炒过的“兔宝宝”
业绩不佳仍然挡不住兔年炒作兔宝宝,这让人不禁想起A股所谓的“股票姓名学”:名字起对了,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行情。
事实上,上述生肖炒作中,兔宝宝并非孤例。以往农历年前A股也都会有一波生肖行情。诸如湖北广电(谐音虎)、金牛化工(带有牛字)、联环药业(老鼠药概念)等,都曾在当年生肖行情中,经历了一轮股价上涨,多数个股股价短期翻倍。
2022年2月8日,当谷爱凌为中国队拿下北京冬奥会上的第三枚金牌时,A股名字里面带“谷”字的股票纷纷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其中,远望谷股价冲上涨停板,股价创下近半年内新高。
美总统大选期间,A股部分公司股价也因名称而出现异动。2008年奥巴马美国大选前后,澳柯玛多次涨停;2012年奥巴马连任,澳柯玛再次涨停。2016年,由于特朗普(川普)当选美国总统,川大智胜涨停。此外,一个诗和远方(SHYF)的段子让石化油服(SHYF)大涨,电视剧《欢乐颂》一句要收购红星集团让红星发展大涨……
上述公司的上涨可能是股票名称“无心插柳”而获得的意外之喜,但由于A股存在上述炒作之风,部分公司亦处心积虑通过“更名”来蹭热点。
最有名的可能当属多伦股份改名为“匹凸匹”。2015年P2P互联网金融概念正火热,多伦股份于当年5月发布更名公告,随后受到资金热捧,股份股价连续6日涨停,涨幅为77.37%。
然而,经证监会调查,此次更名事件背后是多伦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鲜言实施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3月对鲜言开出34亿元的史上最大个人罚单。2020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鲜言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0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追名逐利”的概念炒作行为属于市场噪声,往往属于短期行情,投资者应该保持清醒,不要盲目跟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表示,炒作概念等投机行为任何市场都会有,但A股市场由于个人投资者占比偏多,市场相对不成熟,因此投机炒作事件时有发生。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A股投资价值也将不断凸显。不管是哪个板块的概念股,最终还是要回归基本面。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要脚踏实地、立足主业谋发展。对于投资者而言,不要参与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要盲目跟风,要看清炒作背后是否有真实投资价值,进行理性投资。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